ng28南宫相信品牌力量

NG28相信品牌的力量

南宫28NG相信品牌力量

数字能力

解决方案

服务案例

腾讯云

新闻资讯

关于我们

ng28南宫相信品牌力量

NG28相信品牌的力量

南宫28NG相信品牌力量

数字能力

解决方案

服务案例

腾讯云

新闻资讯

关于我们

京典案例|司法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经典案例选介

2025-06-22

运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9条●◆、第187条、第1229条(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5条、第65条)

  法院审理期间,北京市检四分院提交了环规院鉴定中心于2020年4月作出的《评估报告》,该报告意见为,确认调查区土壤生态环境损害,土壤中超基线%的污染指标为六价铬、铬、镍、锌、铜、铅;确认地下水环境损害=■,地下水中六价铬、总铬、镍、铜污染物指标浓度超过基线%。在报告中,环规院鉴定中心提出恢复方案•=,土壤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约为944.8〜1162★-.2万元(包括土壤修复费用929.7〜1162=.2万元以及修复目标值与基线水平之间损害的恢复费用15.1万元),地下水恢复费用约180▼=.6万元(包括地下水修复费用约153●.6万元以及修复目标值与基线水平之间损害的恢复费用27万元)。

  诉讼中刘某承认其实施了非法经营违规电镀的行为并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但提出其污染行为仅限于刑事案件中认定的重金属污染(即六价铬、锌、镍)▪,不存在铜•-、铅等重金属污染行为◆•●,且其系从胡某处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在其租赁房屋之前李某利用该房屋开展电镀经营达3年之久,现有污染情况系共同造成,不应由刘某个人承担全部治理污染费用,并提交了其与胡某、李某的对话录音•。

  刘某辩称■:不同意北京市检四分院将涉案的土地及水源污染赔偿责任全部确认由刘某独自承担,对所诉请的事实…◆、修复数额、鉴定评估费用以及让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方面有异议。

  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1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委托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王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出具《北京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认定王某非法采矿行为导致一般农用地破坏,属于破坏生态类型。受损害区域的生态修复方案为:先地形整治后进行农作物种植,如玉米种植等。生态修复费用包括地形整治费286980元、复垦绿化工程费201416元★,共计488396元。根据恢复费用法计算,致损人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488396元(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4339▼•.7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合计542735△●.7元△▪★。除此之外◆•=,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为135000元(已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付)。

  李某系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某某园村村民。自2014年承包使用该村某各庄西队在••◆“清水河”高架桥东约5亩撂荒地一块。2009年●△-“京承高速”建成通车。该高速路途经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某某园村某各庄西队域内,建有“清水河”高架桥。北京市某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发集团)系“京承高速”的建设方并负责对“京承高速”进行日常维护。 某发集团在-•■“京承高速”冬季道路维护中使用融雪剂•,因高架桥的排水设施封闭不严等原因,高架桥上撒的融雪剂浸入李某土地,造成相应地块内树苗枯死•、农作物减产,土地无法耕种。为此李某同某发集团多次协商未果,李某以土壤污染责任纠纷将某发集团诉至法院▼▪,要求某发集团赔偿农作物玉米损失•★、松树苗木损失及土地检测费损失并对其受损土壤进行修复或承担13万元修复费。李某为此提交了《荒地整理与使用协议》、土地现场照片、雨后高架桥漏水情况及某发集团维修的视频等证据,证明其具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作物生长等情况。本案审理中李某申请对案涉土地土壤进行检测●…■,经检测提取的土壤钠离子…•、氯离子等含量严重超标。经法院现场勘察,可见“清水河-=”高架桥桥板衔接处及排水管衔接处有多处漏水痕迹◆●▼,且部分水泥桥体因漏水侵蚀发生腐蚀。可见部分漏水点下方李某承包的土地成“点状•▪△”散开的面积内无农作物生长。经现场确认,●★■“清水河”高架桥东侧李某承包地内有六处土地无农作物生长…■★,西侧有一处无农作物生长。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2)京0118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一、某发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农作物玉米的损失、松树苗木损失、土地检测费共计一万元。二、某发集团于二○二三年四月十五日前对李某受损土地进行修复,恢复至李某案涉承包地内未受损土地水平,由某发集团负责对已修复土地是否达标进行检测;若某发集团未按期履行修复责任▼◆,李某自行修复的费用及检测土地是否达标的费用•,凭发票由某发集团承担,于李某向某发集团送达发票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侵权人不能证明污染行为由多人实施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土壤污染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土地修复 主动履行 效果评估

  此外,北京市检四分院在本案中还提出要求刘某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刘某表示愿意诚心悔过,未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提出实质性抗辩。法院认为,如前所述,优质的生态环境是人类健康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每个人都可以享有的公共产品•=,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对市检四分院要求刘某对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2)京03民初572号民事判决:1.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北京市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的方案及标准完成对案涉地块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义务◆•■;如未履行该修复义务,则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88396元;2★.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支付案涉地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4339.7元=◆;3.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北京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4.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付鉴定评估费135000元;5.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支付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0条、第22条。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近年来,北京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法治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形成了一批社会广泛关注有裁判规则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为更好发挥典型案例在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等方面的作用▪▼•,“京法网事”开设“京典案例”栏目,积极宣介北京法院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等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典型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精神、价值判断和裁判规则,以期为相关案件办理、纠纷化解提供参考△。

  今天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也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期京典案例(第6期)推介北京法院审理的涉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3个典型案例…★■。让我们携手努力,积极践行■★…“美丽中国我先行”,共同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篇章。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刘某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间在某大厦西侧一院内开设电镀作坊•,雇佣工人进行非法电镀生产★•●,并将电镀洗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至车间外的渗坑内,经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该作坊暗管内污水中六价铬浓度为1.19mg/l,超过《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表1中B排放限值3倍以上,镀锌清洗液废水中总锌浓度为76.9mg/l,超过《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B排放限值10倍以上,镀铬清洗液废水中六价铬浓度为149mg/l、总镍浓度为24.5mg/l,分别超过《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中B排放标准3倍◆-、10倍以上。

  法院判决环境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修复责任时,可以要求侵权人采取相关措施自行修复受损土地,也可以于环境污染责任人未按期履行修复责任时由被侵权人实施修复-,被侵权人凭发票由环境污染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

  2015年5月份至2016年六七月份间,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洙水村东北泃河河道南侧进行非法采矿活动-。后王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被判决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人主动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经评估受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已经恢复的,可以认定侵权人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关于李某主张的农作物玉米的损失、松树苗木损失、土地检测费损失1万元的数额,某发集团不持异议▼▪,故法院按照此数额予以支持。李某主张由某发集团对其受损土壤进行修复,亦属于合法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冬季土壤条件,某发集团履行期限法院适当予以延长。李某主张若某发集团不履行修复责任…=▼,要求某发集团承担13万元的修复费用一项,因李某提交的《复垦预算工程报价单》无出具机构盖章★,无证明效力◆★,13万元的修复费用无相关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对此,某发集团同意若其不履行修复责任,李某可自行修复,修复费用凭票由某发集团负担,法院认为•,此种方式既可监督某发集团履行修复责任,又具有可执行性◆,故法院采纳某发集团意见。

  2021年12月21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与王某就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了磋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的方案及标准完成对案涉地块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义务;若未履行修复义务的,则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计488396元;2.判令王某赔偿案涉地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计54339.7元▼;3.判令王某对其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北京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4.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评估费135000元、律师费20000元均由王某承担▪。以上共计697735.7元•▪△。其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支付给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鉴定评估费支付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支持起诉。

  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鉴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益诉讼起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四分院)诉称:1.判令刘某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复,如到期未修复,承担修复土壤生态环境所需费用944.8万元,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所需费用180-■….6万元★-▪,合计1125.4万元;2….判令刘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61.5194万元◆;3.判令刘某在一家全国性媒体上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2条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3条、第17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李某土地内部分地块确实呈现出无农作物生长的损害后果、李某受损土地的土壤中“水溶性盐-=•”物质含量超出了未受损土壤及李某土地存在受污染的事实。关于某发集团是否排放了污染物以及李某土地所受损害与某发集团排放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李某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受损害是土地上方经过的某发集团所管理维护的高架桥冬季排放含融雪剂雪水所致,某发集团对此不予认可-•◆,并否认使用融雪剂清雪。关于某发集团是否排放了污染物■▪,污染物来源是否系融雪剂一事,法院认为…-•,经现场勘查,案涉高架桥桥板衔接处以及排水管衔接处有多处漏水痕迹,且部分水泥桥体因被漏水侵蚀已发生腐蚀,现虽无法证实污染物来源系融雪剂,但可以证实,案涉高架桥向外漏洒的液体中部分液体是具有腐蚀性的,同时,现场可见案涉高架桥部分漏水点下方李某承包的土地成“点状”散开的面积内无农作物生长…★,结合李某提交的视频资料反映出的案涉高架桥多处排水管向李某土地漏洒液体的事实,可以证实李某受污染的土地与案涉高架桥向外漏洒液体具有关联性,亦可证实某发集团对其负责管护的案涉高架桥存在管护、维修不及时的情况•。综上,某发集团作为案涉高架桥的建设和管护单位,因管护、维修不及时导致高架桥桥板衔接处与排水管衔接处存在向外排放液体的情形,该液体中存在具有腐蚀性的污染物导致高架桥下方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内部分土壤受到污染,对于上述事实,李某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予以认定。某发集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行为与李某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无法证明某发集团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故对于某发集团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民事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起诉人 举证责任 委托鉴定 检验报告 共同侵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7刑初19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终658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刑事裁判已确认王某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北京市平谷区王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可以认定王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鉴定评估认定的涉案生态修复费用共计488396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54339.7元△=▼,法院予以采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针对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请求王某承担的鉴定评估费=、合理的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及时改善与修复的方式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刘某非法经营电镀作坊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当地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损害为不争的事实●-▼。生态环境受损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北京市检四分院代表公共利益提出诉讼,相应诉讼请求均具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北京市检四分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1)京04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一)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对其造成的某村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修复责任-,如刘某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应赔偿修复生态环境所需费用1125★….4万元(其中包括修复土壤生态环境费用944.8万元以及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费用180.6万元),上述赔偿款交到本院指定账户•…-,赔偿款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二)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检四分院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61★-▪.5194万元;(三)刘某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及媒体、版面、字体需经法院审核,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并于审核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刊登●,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人民法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刘某负担。该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刘某是否应当承担污染当地环境的全部民事责任。对于刘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其违法行为已经于2018年7月终止,也就是说涉案法律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应适用行为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刘某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自无疑义。诉讼中刘某提出,其从胡某处承租房屋(实际为院落)进行电镀经营,而在其之前案外人李某亦曾经在该处开展电镀经营达3年多,因此目前当地的环境污染后果并非其独自造成,不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刘某提交了其分别与胡某■、李某的对话录音●•▪,还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就此法院认为…-,李某是否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尚存疑问,有待于进一步审查,但假设刘某以及相关证人所述属实,刘某明知李某存在侵害生态环境的非法电镀经营行为并继续在原地从事相同的行为,应视为其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即便按照刘某的理解其与李某之间应当各自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如刘某在答辩期间所述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准确区分污染环境行为的具体起止时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在不能确定目前的污染后果哪部分由刘某造成、哪部分由其他人造成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对刘某主张其不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北京市检四分院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诉讼中刘某抗辩主张环规院鉴定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瑕疵,对该部分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经查,环规院鉴定中心曾用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名列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之内,具备鉴定资质★。至于《评估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市检院而并非市检四分院等情节,系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所致△△,与《评估报告》是否具备证明效力无关。《评估报告》中包括了土壤污染治理费用以及水污染治理费用,治理污染物主要指向六价铬及镍★■=,均属于刘某非法电镀作坊排污物范围△,不存在扩大污染物之情形。至于检察机关为鉴定评估事项分两次合计支付评估费用61.5194万元••,均属于为查明本案事实而支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以及鉴定评估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认定该部分费用应由刘某承担。

Hi,有项目需要沟通吗?让我们开始吧

我们很擅长也很乐意为客户的产品做一些事半功倍的交流和见解

立即咨询